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刚柔相济 办好画眉案
时间:2026-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黔东南州台江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涉野生动物案件办理中出现的法定裁量标准与现实执行脱节、处罚尺度失衡、高额罚款难落地等堵点,秉持“以法为矩、以民为本”理念,创新思路破解执法两难困境,充分激活“府检联动”协作机制,刚柔相济处置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5年3月,凯里市张某到台江县城赶场,通过以鸟换鸟补差价和直接购买的方式,非法收购了8只画眉,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1只在检查中飞走,剩下7只画眉经鉴定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上千元。上述画眉已全部野外放生,最大限度降低生态损害。

该案不起诉后,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罚。但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裁量标准,本案最低罚款金额为鉴定价值的16倍。检察官实地走访核实张某家的实际情况,了解到张某父亲瘫痪在床,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本人靠就近打零工养家,由于家庭十分困难,妻子已离家出走,张某无稳定收入来源,无力承担高额罚款。

一边是法律条文划定的处罚底线,一边是当事人初犯、鸟类已放生、家境困难等情况,案件处置陷入进退两难僵局。

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过罚相当的法定原则,防止“处罚空转”,该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牵头依法治县办、林业、市监等部门召开专题座谈会,围绕本案法律适用、处罚主体、裁量标准等进行深入研讨。会上,各单位逐条厘清两部法律法规、地方裁量基准适用边界,明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职责分工。参会单位一致认为,本案若机械适用高额罚款标准,明显违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容易出现“小过重罚”,不利于基层生态执法长效治理。

“办案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考虑老百姓的正常感受和基本常识,在法理和情理中把握好分寸,把法条规定与案件实情结合起来,不能让偶尔失足的劳动群众因案致贫,办案结果才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家彬说。

多部门再次召开专项会商会议,结合全案情节综合研判:张某系初次违法,主观恶性小,查获的画眉鸟已全部放生,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种群破坏等严重生态危害,且家庭经济困难,多个情节均具备从轻裁量空间。经充分论证,多方达成共识,指定相关部门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兼顾合法性与处罚合理性,该部门作出罚款23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破解了高额罚款难以执行的现实难题。

张某认罪认罚时表示,因家庭困难实在无法一次性付清,相关部门同意其“一年之内三次付清”的请求。该处罚既对非法交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实质性惩戒,形成有效法律震慑,又充分考量了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巨额罚款带来的执行困境,真正做到罚当其过、宽严相济。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张某兑现承诺分期付款,于2026年5月足额缴纳全部款项,并感谢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的公正裁量、耐心普法,承诺将以此案为鉴,坚决远离各类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据了解,今年台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深化普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13次,参与放生画眉鸟、黄豆鸟等野生鸟类53只。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州检察院院内环境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
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
检察工作报告
普法视频
检察新媒体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版权所有: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金山大道95号 电话:0855-8536571 邮编:350011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