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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
时间:2017-11-14  作者:  新闻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州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州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州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州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州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州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八)负责应由州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发布典型案例。

  (十二)负责案件管理,组织领导全州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十三)负责全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州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省检察院管理和考核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省检察院、州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十五)领导辖区内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和内部刊物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起草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八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牵头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州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州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州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应由州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州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十)第九检察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向州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办理、指导违法侵权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

(十一)第十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州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检察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承担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协助检察长进行司法办案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案件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承担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四)检务督察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警务部(法警支队)。指导全州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和值勤工作,按规定指派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追捕逃犯;负责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相关工作;负责司法警察警衔管理等。

  (十六)检察技术部。指导全州检察技术工作;接受指派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司法技术协助,接受指派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讯问(询问)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检察技术人员,组织开展检察技术科研活动,制订全州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建设规划等。

  (十七)计划财务装备科。制订实施全州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州级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十八)干部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工作科)。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州委开展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工作;按规定承办全州检察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检察官管理工作;负责全州检察机关检察官遴选、检察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统一招录工作;负责检察人员工资津贴、工资等级核定、调整等工作,统筹检察人员考核;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九)宣传科(新闻办)。负责机关检察宣传,指导、协调、管理全州检察机关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全州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全州基层检察院建设;负责全州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州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政治部。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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