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礼是中国古老的一种习俗,多为婚姻缔结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在很多地方一直存续着,一些“天价彩礼”事件诸见报端,因为彩礼面临分手、悔婚的例子屡见不鲜。高额彩礼,已经成了年轻人结婚最大的绊脚石,很多男孩付不起高额彩礼,只能打光棍,这也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那么,《民法典》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来听听可可姐怎么说?
先看一个案例:2015年1月,25岁的李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李某和刘某将婚事提上了日程。李某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憧憬,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向刘某家提亲时,刘某的母亲张某要求:“彩礼少于20万元,你们俩就别见面了”。20万元对于打工谋生的李某来说,完全是笔“巨款”。可为了结婚,他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终于将钱凑齐,并通过介绍人将钱给了刘某。
在刘某的提议下,2016年1月29日,李某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就先举办了婚宴。然而,因为20万元债务,李某的生活陷入困境,他与刘某也因此发生了矛盾。2月7日,李某与刘某和平分手。
分手后,李某想要回给刘某的20万元彩礼钱,刘某及其家人却仅同意退还8万元。无奈,李某将刘某及其母亲张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剩余的12万元彩礼。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将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举办结婚的婚宴等仪式,但未到法定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长期同居。且本案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的数额较大,对原告李某生活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刘某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剩余的彩礼钱12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么如何解读《民法典》所作出的新规定呢?索要彩礼是否违法?2021年起彩礼都不用给了吗?
关于彩礼的性质问题:
彩礼实际上属于婚约财产,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若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解除的,赠与合同效力消灭,接受彩礼的一方原则上需要退还彩礼。
如何解读《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代表不能收取彩礼,而是男方在尊重民俗的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一定数额彩礼,并且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如果借婚姻名义索取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男女的婚姻自由,所以对这种行为《民法典》给出了明确态度:禁止!
这一个法条就意味着即使在婚前你支付了彩礼,如果这一笔钱男方有证据证明是对方强迫要求给予的,那么在法律上是可以要求退还的,以后男方不用担心女方主动索要天价彩礼了。
什么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婚姻的基础建立在爱情之上,这是社会应该形成的广泛共识,勿让彩礼绑架了婚姻,勿让金钱去衡量爱情,祝愿每个人都能拥有美满有爱的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