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损害赔偿,简单的说就是精神方面受到损害而主张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受损害方常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很少。因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只有在侵权纠纷中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最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 但民法典实施之后,受损害方可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因违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选择合同违约之诉的,不影响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小明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旅行社安排前往某景点旅游并保证尽到安全保障相关责任,但在前往途中,因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等合同义务,小明在前往途中摔倒,颈椎严重受伤。小明在起诉旅行社合同违约的同时主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对小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支持的,但在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就可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民法典第996条规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3.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利益,同时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具备上述要件,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一并请求违约方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款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性规定,而民法典第996条属于特别规定,在违约责任领域,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典第996条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