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女士与老乡吴先生结婚已有二十年,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
2018年,吴先生结识王小姐,两人不久便开始交往同居,后来,王小姐发现吴先生竟是有妇之夫,与吴先生发生争吵最终分手。2019年3月25日,王小姐与吴先生签订协议,吴先生补偿她30万元。吴先生不履行该协议,王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履行该协议的约定,焦点 赠“小三”房产是否合法有效?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并不复杂,来看《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需,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该“分手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