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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检察院发布“依法高质效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助推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24日,在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贵州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依法高质效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助推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综合治理”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高质效办理毒品案件的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

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麻精药品 提前介入 大数据监督模型 溯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麻精药品涉毒犯罪,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明麻精药品来源、用途、流向等,进行全链条打击;要强化多方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开展法律监督,切实推动麻精药品涉毒犯罪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出生,某医院急诊科原医师。

20229月,吸毒人员陈某因病到某医院急诊科看病,认识了被告人徐某(急诊科医生),后陈某提出以高价向徐某购买麻精药品,徐某表示同意。20229月至2023216日,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陈某系吸毒人员,仍先后50余次向陈某贩卖盐酸吗啡、地佐辛、曲马多注射液供陈某注射,以此牟利5.2万余元。经鉴定,徐某贩卖的麻精药品含吗啡、曲马多、地佐辛成分,盐酸吗啡注射液属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曲马多、地佐辛注射液属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614日,检察机关以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101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徐某认罪服判,该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涉麻精药品来源、用途、毒资去向等提出取证意见。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向吸毒人员收集药品包装盒,比对关键要素,并结合徐某供述及交易记录,收集更多证人证言,追根溯源查明药品来源;二是建议调取涉案人员档案信息、工作职责等有关文件及电子数据,全面查明嫌疑人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的主观故意;三是对扣押的麻精药品产品说明书进行全面解读并要求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为庭审指控打下坚实基础。

(二)强化多方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多次组织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麻精药品涉毒品犯罪证明体系、证明标准、定罪量刑等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牵头会同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麻精药品监管乱象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清查整治麻精药品监管不规范问题,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三)充分运用“大数据”,助推麻精药品滥用溯源治理。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设计研发了麻精药品监管法律监督模型,以数字赋能精准排查非法提供麻精药品、贩卖毒品等问题线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成功打击多起跨省寄递麻精药品涉毒犯罪。同时,依法调查核实模型提示的麻精药品监督管理不规范问题线索,向某医疗机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健全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加强医护人员培训。该医疗机构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并主动引进麻精药品智能柜,实现麻精药品全流程智能化管理,监管乱象治理取得成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麻精药品涉毒犯罪案件,要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夯实证据基础,确保指控有力。要强化多方协作配合,及时解决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并注重行刑衔接,形成打击治理合力。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运用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强化法律监督,督促健全完善麻精药品监管工作机制,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

案例二

杨某、田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宽严相济 未成年人保护 追捕漏犯 禁毒宣传

【要旨】

当前麻精药品滥用主体日益朝着低龄化的趋势发展,未成年人麻精药品涉毒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严追漏犯,实现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坚决“零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不枉不纵,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宣传方式,筑牢未成年人禁毒防线。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冯某某,女,2008年出生,未成年人,无业;

被告人吴某某,女,2008年出生,未成年人,无业。

2023年10月底,被告人杨某购买相关制毒工具,后安排被告人田某某从广东省购买了依托咪酯,制作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贩卖牟利,并教唆未成年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多次将上述烟弹送至购毒人员处。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处查获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若干。依托咪酯属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将杨某、田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1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田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审判机关以杨某、田某某等4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实现分层分类处理。一是严追漏犯。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田某某帮助杨某购买依托咪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做到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二是积极促成认罪认罚。本案中,冯某某、吴某某系未成年人,认为帮助贩毒人员运送依托咪酯烟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二人均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三是分层分类处理。检察机关秉承打击毒品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并重的理念,坚持不枉不纵。结合具体案情,对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杨某建议从重处罚;对起次要作用的未成年人冯某某、吴某某建议减轻处罚。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二)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本案中,杨某利用冯某某、吴某某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向二人无偿提供含依托咪酯烟弹用于吸食,引诱其参与贩卖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年仅15岁的二人长期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最终成为他人实施犯罪的工具。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压实家长监护责任,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对二人的近亲属分别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发出《督促监护令》,帮助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切实提高监护能力。

(三)突出一体融合履职,提升源头治理效能。针对本案反映的未成年人涉毒问题形势,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融合履职,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专项整治行动”,突击检查重点场所,抓捕涉毒人员,增强打击震摄力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麻精药品管理专项检查,规范麻精药品的使用和处置,加强对吸毒人员管理,切实提升麻精药品源头治理效能。

(四)创新禁毒宣传方式,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为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识毒、防毒、禁毒意识,检察机关积极组织庭审观摩,让未成年人切身感受到新型毒品的危害和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在辖区20余所中小学举行系列法治讲座,广泛宣传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的危害,充分发挥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主阵地作用;利用LED屏、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投放禁毒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创新打造立体式普法宣传矩阵,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毒品犯罪各环节漏罪漏犯深挖彻查。对涉罪未成年人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宽容不纵容,依法起诉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保证打击犯罪力度,又减少社会对立对抗,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动延伸司法触角,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性督促、引导监护人履行职责,推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通过一体融合履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有效规范麻精药品的监管,切实防范麻精药品滥用。开展庭审观摩、送法进校园等活动,树牢治毒禁毒防毒人人有责的意识,以更强的综合保护合力,有效防范新型毒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案例三

吴某某等22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洗钱犯罪 数据模型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紧盯毒资流转关键点,利用大数据分析筛查发现涉毒洗钱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一案双查”、全面取证,有效建立指控证据体系。研发运用涉毒反洗钱法律监督模型,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1988年出生,务农。

黄某某,男,1979年出生,无业。

朱 某,男,1990年出生,务农。

李某某等19人,略。

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吴某某、朱某以贩卖为目的,多次向云南省某县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600余克,运输到贵州省某县境内贩卖给黄某某、龙某某等5人,黄某某再贩卖给高某某、罗某某等9人。其间,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吴某某、黄某某使用他人微信、朱某使用自己微信多次收取毒资共8万余元转移使用。2022年5月17日,吴某某、朱某等人为贩卖向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00余克,被公安人员查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其余人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24日,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黄某某、朱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其余人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五年不等。一审宣判后,马某某、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裁定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利用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洗钱线索。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该案时发现,吴某某运输毒品的车辆所有权和收取毒资的微信信息不明,初步判断其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毒品交易资金链复杂,查清毒资来源及去向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对涉案人员联络情况、毒资交易等证据进行比对,发现吴某某、黄某某、朱某使用他人或自己微信账户多次收取毒资转移使用的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明吴某某、黄某某等人洗钱的犯罪事实。

(二)注重证据审查,构建指控证据体系。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跟踪、了解侦查机关取证情况,围绕贩卖、运输毒品和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补充完善证据,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人员、次数、数量等情节,对涉案人员主观明知、地位作用进行充分论证,有效构建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的指控证据体系,成功指控黄某某、朱某等22人的犯罪事实。

(三)强化大数据模型类案监督,全面提升打击洗钱犯罪监督质效。以本案为契机,检察机关与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研发涉毒反洗钱法律监督模型,并根据洗钱犯罪资金往来特点,完善数据模型监督规则。在后续办理涉毒犯罪案件时,将涉案资金数据导入模型追踪资金去向,共发现洗钱可疑线索90余条。经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追诉涉毒洗钱犯罪案件6件8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作为,能动履职,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运用大数据分析比对涉案毒资,精准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注重对涉毒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等疑难问题充分论证,构建完备的指控证据体系。通过个案办理,研发运用涉毒反洗钱法律监督模型,以数字赋能推进类案监督,全面提升打击洗钱犯罪监督质效。

案例四

田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追诉漏犯 打击洗钱 跨区域协作机制 溯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全链条打击,提高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的能力,依法全面追诉漏犯及洗钱犯罪。根据地域特点和跨区域毒品犯罪治理盲区等情况,健全打击和防范毒品犯罪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毒品犯罪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出生,无业。

2024年2月6日,贵州省某县的吸毒人员李某联系重庆市某区的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在上家处购得价值1600元的毒品,后转售给李某,李某向陈某某微信转账1950元,陈某某从中获利350元。

同年2月7日,李某又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陈某某告知被告人田某某让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毒资,后陈某某用田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到李某购毒资金1500元。陈某某联系上家购得价值1000元的毒品,后安排田某某将该毒品从重庆某区送至贵州省某县,并支付给田某某好处费200元。田某某与李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2月28日,公安机关以田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27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田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补充起诉陈某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2024年4月25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追诉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深挖上游犯罪,对涉案毒品来源追查到底,查实田某某运输毒品系受陈某某安排,准确认定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遂要求公安机关将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并同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案人员的转账收款记录等证据,成功追诉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陈某某。

(二)深挖犯罪线索,同步打击关联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坚持一案双查,同步开展洗钱犯罪线索审查。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发现其他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线索责任清单制度》,针对案件中毒资的支付、转移、去向等问题,进一步对资金往来证据进行分析研判。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发现田某某涉嫌洗钱、陈某某涉嫌自洗钱的犯罪事实,通过进一步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依法指控洗钱犯罪,最终得到法院采纳认定。

(三)坚持溯源治理,建立跨区域毒品犯罪协作机制。在办理该案时,检察机关主动分析研判区域毒品犯罪形势,发现本地毒品犯罪所涉毒品大部分来源于邻近市所辖两区县,跨区域毒品犯罪在管辖权认定、统一法律适用、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盲区。对此,办案地检察机关主动到毗邻的重庆市某两区检察机关开展调研座谈,并达成区域协作共识,针对监督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建立等12项协作内容会签三地检察机关《关于防范和打击治理毒品犯罪跨区域协作工作意见》,共同推动跨区域毒品犯罪溯源治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对毒品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打击,依法全面追诉漏犯,坚持一案双查,深挖上下游犯罪及洗钱犯罪,做到依法能动履职。针对省界、市界接壤区域毒品犯罪综合治理存在盲区的问题,充分发挥区域联动协作优势,健全跨区域毒品犯罪治理协作机制,通过跨区域协同联动履职,推动建立跨区域毒品犯罪防范和打击治理一体化新格局。

案例五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再审抗诉案

【关键词】

毒品犯罪 反向审查 再审抗诉 追加起诉 加重处罚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关联性审查、反向审查,准确发现毒品犯罪案件抗诉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抗诉后,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体系。通过履行追加、变更起诉职责,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出生,无业。

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0余克。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至4月4次向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贩卖海洛因总计0.65克。2019年3月19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陈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2月,检察机关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付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同案犯陈某某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遂于2023年5月4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20日,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对原指控犯罪事实进行变更,并追加起诉陈某某遗漏的多起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23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改判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通过关联性审查、反向审查,准确发现抗诉线索。202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付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4月间,张某某帮助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8次累计4.1克,付某帮助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累计0.45克。通过关联性审查,发现原判决认定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累计0.65克的犯罪事实,均系陈某某指使张某某、付某将毒品交付吸毒人员,陈某某系主犯,张某某、付某帮助陈某某贩卖毒品,系从犯,张某某、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3000元。通过反向审查,作为主犯的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量刑明显畸轻。经进一步审查,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某贩卖毒品4次,属“情节严重”,法定刑期应为三年以上,原审在陈某某不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遂依法提出抗诉。

(二)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为保证刑事抗诉的准确性,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依法调取了陈某某在各地法院涉毒犯罪的刑事判决,全面分析论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实陈某某系长期吸毒人员,其多次容留和提供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注射并进行贩卖,曾因贩卖毒品分别于2009年、2012年、2018年被判处刑罚,陈某某因腿部残疾行动不便,为贩卖毒品便拉拢吸毒人员张某某、付某共同生活,让二人充当跑腿贩卖毒品,系典型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原判将从陈某某车辆查获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0余克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三)综合运用追加起诉、变更起诉,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本案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张某某、付某帮助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多达10余次,以及陈某某多次容留并提供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注射的事实,依法追加起诉陈某某遗漏的贩毒和容留吸毒罪行。根据查明的被告人陈某某长期以贩养吸的事实,将原起诉书指控在陈某某车辆中查获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0余克由非法持有毒品变更为贩卖毒品。经过追加和变更起诉,全面、客观还原犯罪事实,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涉案人员错综复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注重对关联案件的监督,发现法院已经生效的关联判决在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确有不当的,应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办理再审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一体化履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牢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发现漏罪漏诉的,应及时追加、变更起诉,在查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来源 | 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编辑 | 丁艳红

审核 | 姚季 窦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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