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共同捍卫英烈荣光
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中央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捍卫英烈荣光,共同推动构建英烈保护协同共治大格局。
据统计,2024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18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中,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涉及在网络空间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检察机关针对网络空间侵犯英烈名誉、荣誉传播快且广等特点,考虑到仅提出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传播范围有限,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要求,积极探索诉请侵权人在原传播和扩散渠道采取正面宣传等方式恢复受损公益。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均是在负面影响未消除、受损害的社会公益未修复的情况下,探索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在原发布平台或渠道发布正面宣传素材,进一步丰富了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则充分考虑短视频平台传播特点,探索诉请侵权人采取购买平台推广服务等方式,扩大致歉信、正面宣传视频等内容的传播范围,实现消除影响和公益填补最大化的效果。
本次发布的9件案例中,提起诉讼的有6件。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提起诉讼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有效推动了英烈保护领域“硬骨头”公益损害问题整改。如在办理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时,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聚焦长征出发地旧址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修缮不到位等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实践中,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方面,有的“老大难”问题解决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制度效能,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经验成效。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检察机关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统筹做好英烈保护“大文章”,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害陈尔晋、王曼霞烈士名誉、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萍侵害叶挺烈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网络自媒体博主侵害红岩英烈肖像、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鸡冠山抗联密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6.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行政公益诉讼案
7.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浚县象山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真武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9.长征出发地旧址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安全隐患 归口管理针对烈士纪念设施因管护权责不清而导致其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对具有文物属性的烈士纪念塔的管理,有效促进红色资源得到全面保护。七眼桥烈士纪念塔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七眼桥居委会102省道西北面20米处的马树桥半山坡上,系1951年6月原安顺县人民政府为纪念在“安顺二铺剿匪战斗”中牺牲的23名烈士所建,是解放军解放安顺的实物见证,系省级革命文物。由于管护部门长年缺失,导致塔基因周边环境逐渐受到侵蚀后出现严重的垮塌风险和安全隐患,烈士纪念塔未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丧失了缅怀先烈的红色阵地作用。2022年1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七眼桥烈士纪念塔存在管理不善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1月13日立案。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走访当地村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基础失稳,存在垮塌风险和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怠于履行管护职责。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退役军人事务、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要有序逐步推进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由文物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之规定,2022年1月14日,西秀区院依法向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具有文物属性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保护管理工作。检察建议回复期届满后,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回复。2022年4月2日,西秀区院实地查看,发现该纪念塔存在的管护不善和安全隐患等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2年5月15日,按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西秀区院依法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对烈士纪念设施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做好七眼桥烈士纪念塔的保护管理工作。2022年11月4日,镇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围绕“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案涉纪念塔是否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检察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关文史资料、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无人机航拍视频等证据,证明七眼桥烈士纪念塔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管理”,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中“由文物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原则上应归口到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管理”的规定,被告负有对七眼桥烈士纪念塔依法履行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镇宁县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被告亦当庭表示服判。判决生效后,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在七眼桥烈士纪念塔旁设置警示标识,并制定易地迁移保护方案逐级请示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9月投入26万元专项资金,将七眼桥烈士纪念塔整体迁往贵州省革命文物王若飞烈士陵园中集中管理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是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红色文化资源,而革命文物类的烈士纪念设施,因文物保护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交叉,可能存在“无人管”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形。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后仍未整改的,以“诉”的确认明确管护责任,推动此类烈士纪念设施归口管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整体迁移保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