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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 帮忙取现,行不行?我看“刑”
时间:2023-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时他跟我说:老板娘帮点“小忙”,用你的银行卡帮我收点钱,我给你“好处费”,我想的都是老顾客,就把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了。”这种”热心肠”要不得,吴某后悔地说道。

即便知道是犯罪,依然有人禁不住诱惑,甘愿成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的作案“工具人”,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据悉,吴某为一餐饮店老板,在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8日,吴某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明知杨某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提供给杨某操作违法犯罪资金结算。经核查,其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涉案入账资金合计10万余元,吴某并帮助他人到银行柜台分别取现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7840元。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将转入其银行卡的资金取现出来,将赃款转换为现金,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大群众切勿因为贪图蝇头小利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信息出借或出售给他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导致自己锒铛入狱,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述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财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来源: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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