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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丨三穗检察:当心违法!山上的兰花你莫挖
时间:2023-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 | 欧文秀


8月25日,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到该县滚马乡下德明村委会依法对杨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并向宣告会旁听村民现场宣讲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简要案情

6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平时以上山挖草药售卖来换取零花钱。2023年3月,杨某某像往常一样到其村上“刚子坡”(地名)放牛,在山上挖草药时发现2株野生兰花,想着以前也看到别人卖,就用锄头将兰花挖走并于赶集日摆摊非法出售,兰花还没卖出去就被三穗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查获。

考虑到兰属植物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知识比较“冷门”,村民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太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宣告会后,检察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旁听村民以案释法,讲解现在坡上的兰花挖不得,同时向村民介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情况。“今天听了检察官的宣讲才晓得现在坡上的兰花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挖不得了”旁听宣告会的一名70多岁的老人说道。

检察官提醒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已不可为,私采野生兰花涉嫌犯罪。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根据名录,除了兔耳兰以外,其他所有野生兰花都受到国家重点保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野生兰花保护意识,切勿随意采挖、移栽家中自赏或用于贩卖,以免触碰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号,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一条“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021年9月7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的新增野生植物共268种和32类。根据名录,除了兔耳兰以外,其他所有野生兰花都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的行为涉嫌犯罪。




来源 |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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