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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黔东南州1件!贵州省检察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25日,贵州省检察院召开“依法积极能动履职 坚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6件(编者注:其中,黔东南州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1个案例入选)打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常见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等,此外还涉及毒品下游犯罪洗钱罪,具体情况如下。






依法积极能动履职

坚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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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新型毒品 三唑仑 立案监督 追诉漏罪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主动提前介入,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资走向、毒品用途等全方位取证,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案发时系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2022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通过寄递方式收到上述药品后,吴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售卖三唑仑,并按照买家要求寄递至贵州省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宁波市、辽宁省沈阳市等地。购买人员将收到的三唑仑用于迷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三唑仑疑似物进行鉴定,均检测出三唑仑成分。同时,吴某某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要求购买人张某以USDT币的方式通过虚拟交易平台支付毒资,再委托他人将USTD币售卖后将毒资转移至其本人名下账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主动监督,确保有案必立。2022年6月份,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现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三唑仑,但未予立案侦查,遂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经监督后,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

(二)主动介入,高效引导侦查取证。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主动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就毒品的扣押、提取、鉴定方式,以及毒品来源、毒资走向、毒品用途等提出取证意见,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毒品已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证据,确认相关人员将购得的毒品用于实施迷奸、强制猥亵等犯罪,并被成功追诉并依法获判的事实,全面夯实了证据基础,为后续依法审判打下坚实基础。

(三)尽职履责,成功追诉漏罪。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根据本案吴某某系从境外人员处购买三唑仑,且毒资去向不明等情况,判断吴某某可能还涉嫌走私毒品及洗钱犯罪,为此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吴某某走私毒品包裹的清关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情况、银行流水、USDT币流转及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通过全面分析,成功查证并追诉吴某某走私毒品罪、洗钱罪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立案监督,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发现漏罪或者遗漏的同案犯,要及时依法追诉、追捕,并注重引导追查毒品衍生犯罪行为,真正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李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新型毒品 哌醋甲酯 能动履职

【要旨】

办理新型毒品案件,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查清毒品来源、消费对象和市场认知,要注重延伸办案效果,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切实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群体的危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无业。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报关手续情况下,本人或安排他人以“蚂蚁搬家”方式从巴西私自携带药品“利他林”(英文商品名:Ritalin)进入国境。入境后,李某某通过QQ群、微信群等发布“利他林”销售信息,为增加收益、逃避打击,其本人或雇佣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快递送货方式销售宣传该药品为“聪明药”,具有改善智力、增强专注力等功能。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药品“利他林”,经依法鉴定,上述药品检出“哌醋甲酯”,属国家一类管制精神类药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16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10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托侦协平台,实质介入引导侦查。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李某某QQ、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记录等证据,以及证明李某某主观犯意等证据,并要求及时送检涉案药品、查清购买人身份、购买数量、用途以及李某某非法获利情况。最终根据查证情况,形成涉案关系图和资金流线图,将案件准确定性为走私、贩卖毒品罪,确保了侦查合法有效,指控证明有力。

(二)强化主导责任,力促罪犯当庭认罪。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拒不认罪。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运用PPT示证方式,加大释法说理力度,释明“哌醋甲酯”在本案中应依法认定为毒品及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李某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当庭认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提升诉讼效率和犯罪治理效能。

(三)聚焦诉源治理,构筑防毒立体防线。检察机关办理本案发现,购买“利他林”的群体大部分为学生家长,为了使孩子增强专注力、改善智力,受欺骗和误导购买了“聪明药”(利他林),导致孩子食用后出现依赖性,暴露出对新型毒品缺乏认知和警惕。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契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新型毒品预防教育,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防范“聪明药”专项行动措施,合力助推校园毒品预防教育。

【典型意义】

针对新型毒品案件作案隐蔽性强、销售渠道新、消费对象广等特征,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全面示证充分说理,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提升办案效果;以点带面,对案件反映出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全面整治。


韦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附加财产性刑 没收财产 抗诉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始终保持对毒品、毒资双链打击高压态势,要加强对附加财产刑适用的法律监督,严打毒品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经济基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某,男,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韦某某从外地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潘某(另案处理)。潘某将从被告人韦某某购得的200克毒品海洛因转卖给涉毒人员王某某(已判刑)、谭某某(已判刑),共得款116000元。王某某、谭某某于交易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00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5月27日,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韦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同年7月6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和现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被告人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上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3月11日两次作出一审判决,均仅以贩卖毒品罪判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和现金,未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仍不服,继续上诉。2022年5月21日,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抗诉,同年8月31日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作出终审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扣押手机和现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严惩毒品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毒品200克,数量大,被告人不认罪且既是吸毒人员又是毒品再犯,犯罪主观恶劣,无任何悔罪表现,极有可能重新实施犯罪行为,据此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在经过两次发回重审及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二)引导侦查固定证据,有效驳斥无罪辩解。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下线人员李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查清是否有利用第三方软件联络商议购买毒品的情况;调取银行卡信息及资金流水,梳理出交易前后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对韦某某被抓获时携带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查找手机、微信、QQ、支付宝、手机短信与人交流的情况。通过积极引导侦查,全面完善了证据,为驳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有力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三)附加刑建议未被采纳,依法监督提出抗诉。本案涉案毒品海洛因200克,数量大,且被告人又系毒品再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属于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并处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往往伴随巨额经济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一方面要坚持一案双查,加大对下游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要通过量刑建议,加大法院对附加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通过抗诉职能及时监督未正确适用附加财产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有效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


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贩卖毒品、洗钱、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关键词】

同步审查 “自洗钱” 立案监督 精准量刑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提高对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同步审查的敏感性,监督公安机关对遗漏罪行立案侦查。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善洗钱犯罪证据链条,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洗钱犯罪助力“打财断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男,无业,累犯。

被告人吴某甲,女,无业。

被告人罗某甲,男,无业。

被告人吴某乙,女,无业。

被告人吴某丙,男,无业。

被告人江某某,男,无业。

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卢某某从浙江嘉兴购得毒品后联系被告人吴某乙,将毒品存放在吴某乙与被告人罗某甲的租住处。2021年5月28日晚,卢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甲,让其联系罗某甲送20克毒品到浙江省温州市给卢某某,罗某甲与吴某乙将毒品交给卢某某后,卢某某以0.9万元的价格将毒品卖给许某某(另案处理),并将该笔毒资拿给被告人吴某乙。次日,吴某甲指使吴某乙找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毒资,吴某乙通过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将该毒资转账到他人账户。当天下午,卢某某又指令罗某甲将毒品送至吴某丙,随后吴某丙将毒品贩卖给罗某乙(已判刑),罗某乙又以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洪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卢某某将罗某乙等人被抓获的情况告知吴某甲,吴某甲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江某某,让其送卢某某到浙江省丽水市躲藏。江某某明知卢某某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为帮助卢某某逃避法律制裁,于2021年6月1日,驾驶小轿车将卢某某送往浙江省躲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以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分别涉嫌贩卖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遗漏吴某甲、吴某乙洗钱的犯罪事实,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以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9月29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甲、吴某乙等6人分别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2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没收财产七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被告人吴某乙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财产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精细审查,深挖涉毒洗钱犯罪线索。审查逮捕阶段,吴某乙供述吴某甲曾安排其去卢某某处拿毒资并存入银行,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甲。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卢某某、吴某乙、罗某甲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交易金额、时间等情况与贩卖毒品应得金额、时间均不吻合,而吴某甲对相关事实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且无法取得卢某某供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充分沟通、分析研判后认为吴某乙供述较为稳定、真实,具有可信度。同时,此案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点突破卢某某、吴某甲等人口供,循线追踪、收集、完善其他客观证据。

(二)能动履职,完善洗钱犯罪证据体系。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毒资数额、转移时间、去向等问题,卢某某等多名被告人供述不一,且与收集在案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及其关联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贩毒期间微信交易记录、温州警方技侦材料等证据。通过进一步比对、分析,发现吴某甲、吴某乙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存、取毒资,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确有洗钱犯罪发生,遂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对多名证人及时取证,核实毒资转移流程,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最终公安机关以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三)精准量刑,提升洗钱犯罪打击质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洗钱数额、情节、后果等进行综合评判,提出量刑建议,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原则,对毒品上下游犯罪认真开展同步审查工作。对可能涉及洗钱犯罪的,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及时引导对涉毒资产的查证,明确涉毒资产的性质、来源、用途等,准确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洗钱”行为,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做到不枉不纵,精准监督。


王某、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寄递毒品 提前介入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快递站点负责人利用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围绕行为人涉毒经历、吸毒人员证言、电子数据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组织庭审观摩,推动强化快递行业准入审核。建立寄递可疑涉案物品强制报告制度,依法、高效打击寄递渠道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中通快递某镇站点负责人,毒品再犯。

被告人杨某,男,无业。

2020年6月,王某与杨某共谋,通过快递将一藏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省某镇寄往贵州省某县某镇,以便王某利用自己系快递站点负责人的身份进行揽收。同年6月24日,涉毒快递包裹到达某县某物流公司,王某、杨某在前往该物流公司领取到涉毒包裹并欲将其运输回王某快递站点所在乡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涉毒包裹中查获冰毒疑似物两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另查明,王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零包。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2月2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19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17日,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王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6月27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夯实指控证据基础。针对涉毒证据薄弱问题,要求侦查机关深入开展调查,加强客观性证据的调取。本案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数量远超王某、杨某二人吸食数量,由于二人拒不认罪,结合王某贩毒前科,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县境内吸毒人员调查取证,并以王某通话清单为依托深挖证人证言,核实是否存在与王某一起吸过毒的证人,是否接到王某电话表明“货”到后一起去吸食毒品的情况;同时要求对二人住所、办公地点进行全面搜查,提取手机、电脑电子数据全面审查。最终,形成了王某贩卖毒品的完整证据链条。

(二)精心组织庭审观摩,提升寄递人员法律意识。本案是一起快递站点负责人利用寄递便利条件实施的贩卖、运输毒品案,检察机关将案件情况向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全面审核,禁止有涉毒犯罪前科的人员担任快递企业、快递站点负责人,同时邀请邮政管理部门有关领导、部分寄递企业、站点负责人代表旁听本案庭审,针对性开展法治教育,强化寄递人员法律意识,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三)堵塞寄递监管漏洞,建立可疑物品报告制度。为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在辖区内建立寄递可疑涉案物品报告制度,明确了可疑物品的范围、报告主体、接受报告部门、监督主体、不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加强部门间工作沟通、信息通报、政策宣讲、法治宣传、人员培训,共建寄递行业清朗空间。

【典型意义】

与普通寄递类涉毒案件相比,行为人利用寄递站点负责人职权之便,实施寄递毒品犯罪,其主观犯意认定难度更大。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应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有无涉毒犯罪经历、查找毒品贩卖去向、有无吸毒人员指认、深挖电子数据等方面全面取证。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以案说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监管漏洞,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可疑寄递物品及时报告、线索及时查处、信息及时互通的工作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丁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食品安全 全链条打击 毒品含量
【要旨】
行为人明知罂粟壳系国家麻醉药品管制品种仍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将罂粟壳贩卖予他人用于经营餐饮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办案中应当注重审查行为人对涉案罂粟壳的实际成分含量是否主观明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某,男,无业。
被告人罗某某,男,无业。
被告人王某某,男,经商。
被告人付某甲,女,食用调料及餐馆经营者。
被告人张某某,男,食用调料及餐馆经营者。
被告人付某乙,男,食用调料及餐馆经营者。
2021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中药材市场以5000元价格购买150斤罂粟壳,售卖给某县城做食用配料批发生意的罗某某,并按被告人罗某某要求寄递至贵州省某市,获利500元。罗某某将罂粟壳又转卖给王某某等人,王某某等人将该批罂粟壳作为食用调料部分售卖至某县城的餐馆熬制汤汁,被消费者食用,其余罂粟壳被依法查获。经鉴定,丁某某、罗某某所贩卖的罂粟壳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成分含量在0.000012%至0.00009%之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月,检察机关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在对某食用配料店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罂粟材料制品,遂要求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食用配料店开展初查。2021年,检察机关再次建议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经查发现该食用配料店存在将罂粟壳作为食用配料销售给各餐馆的情况,罂粟壳来源于罗某某。公安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对罗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罗某某上家丁某某及下游相关食用调料经营者、餐馆经营者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对前述人员立案侦查,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并案侦查并查实。检察机关分别以丁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王某某、付某甲、张某某、付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分别对二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分别处王某某、付某甲、张某某、付某乙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主动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准确定性。一是完善证据链条,引导公安机关查清罂粟壳的来源及去向,固定上下游犯罪相关证据。二是围绕行为人对罂粟壳是否被取汁、销售后用途等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查清主观明知和犯罪故意。三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毒品成分及含量鉴定,准确认定犯罪既未遂形态。经提前介入,发现丁某某、罗某某明知罂粟壳系国家麻醉药品管制品种仍进行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罂粟壳已被取汁,经鉴定罂粟碱等成分含量极低,不具有提取毒品成分的可能性,但丁某某、罗某某对此并不知情,应认定贩卖毒品未遂;丁某某、罗某某将罂粟壳作为食品配料售卖给他人用于经营餐饮,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二)深挖上下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本案罗某某贩卖罂粟壳的行为与上下游均有关联。为全链条打击犯罪,保障群众食品安全,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将贩卖罂粟壳给罗某某的上家丁某某,以及从罗某某处购买罂粟壳的下家王某某、付某甲、张某某、付某乙并案侦查查实并依法判处刑罚。
(三)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检察机关以办理该案为契机,积极能动履职,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一是根据罂粟壳的销售途径及运输方式,协同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对物流车辆、寄递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寄递企业有效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阻断罂粟壳非法流通渠道。二是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定期对辖区内食品配料市场、餐饮行业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处置不规范行为,切实防范此类犯罪发生,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将罂粟壳作为毒品贩卖给饮食行业,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安定,检察机关办理涉罂粟壳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坚持“零容忍”。一方面应重视审查罂粟壳的来源和去向,积极监督和引导公安机关对涉罂粟壳毒品犯罪案件的上下游行为深挖彻查,夯实证据基础,实现全链条打击;另一方面以点带面,针对案件反应的罂粟壳失管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全面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来源:贵州检察

审核:杨先云

编辑:傅钰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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