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滥伐林木案宣判,徐某因滥伐林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农历6月,徐某身为该村护林员,为了出售木材获利,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向某某家位于镇远县江古镇X村的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使用油锯于同年8月、11月两次进入该山林采伐林木,后以11800元的价格将林木出售给郭某某用于修建当地水库渠道改造工程。后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检尺,被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株数为57株,立木蓄积为33.6877立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2023年8月22日,徐某退缴违法所得11800元。同年8月25日,徐某与镇远县人民检察院达成生态修复赔偿协议,履行赔付生态修复金2010元。
检察官提示:
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身为该村护林员,滥伐林木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徐某全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取消徐某护林员资格,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