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剑河县检察院督促,剑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对剑河县敏洞乡圭柳采石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处罚,罚款2.4330万元,并责令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植复绿),积极保护国家的财产和公共利益。
2011年,剑河县敏洞乡圭柳(小地名)采石场在没有办理林业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进行开工作业。2015年1月,剑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对圭柳采石场发出《责令限期恢复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圭柳采石场于2015年12月前将擅自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2018年5月21日,剑河县检察院发现圭柳采石场还在生产作业,未将林地恢复原状。剑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于2018年6月11日向剑河县生态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剑河县生态文明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作为,于2018年7月21日向圭柳采石场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6496亩,收缴罚款2.4330万元,并责令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植复绿)。
近年来,剑河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维护法律权威,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