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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姐讲《民法典》第60期:强迫性劝酒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时间:2021-03-30  作者:唐永海  新闻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生活中,逢年过节、朋友聚会、接风洗尘或是遇到高兴事、烦心事等等,大多都会用喝酒来庆祝或者表达,而喝酒过程中难免会互相劝酒,甚至以“不喝不是朋友、不喝看不起人”等等刺激性语言来强迫性劝酒,常常醉酒后也会出现酒后失态、酒后失德、酒后乱性,做出很多糊涂事、荒唐事、后悔事,甚至出现违法乱纪或是酒后伤亡的例子。一但出现酒后伤亡,对劝酒人是否会被追责或赔偿是大家值得关注的事。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看看强迫性劝酒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强迫性劝酒或是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的,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劝酒人应当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劝酒行为可能对其它饮酒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在多数情况下该劝酒人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比如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或是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合饮酒,仍劝其饮酒导致诱发疾病,再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强迫性劝酒是用语言来刺激饮酒者的一种软暴力,强迫劝酒人已经产生过错,在此情形下,劝酒人与被劝酒人产生伤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劝酒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被劝酒者的真实意愿,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因此对出现的伤亡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爱生命,珍惜健康,让我们文明用餐,适当饮酒,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每一个健康幸福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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