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今天,可可姐这这里谈一桩因家务事引发的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吴某有两个儿子吴大、吴二,五个女儿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戊。五个女儿出嫁后,吴大分家重新立户生活。吴某与吴二一起居住生活。吴二与吴某发生矛盾,对吴某不予赡养,吴某伤心欲绝立下遗嘱,表示过世后将房屋、田土、山林送归吴大所有。吴某去世,由吴大承办了吴某的丧事。后吴大、吴二、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戊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吴二认为:“大的是崽、小的是儿”,对吴某的房屋财产具有继承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屋归吴二所有,由吴二对吴大等进行补偿。法院审理后,对房屋评价20000元。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将房屋判决给吴二,由吴二补偿吴大7000元、补偿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戊各2000元,吴二自己占据3000元的份额。
吴大与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可能有些人会疑问,法院怎么会适用法律错误呢?可可姐告诉你,《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此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院应当按照遗嘱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 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完善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财产。
虽然家务事复杂难断,但是有法可依,依法办案是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