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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姐讲《民法典》第55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害,谁担责?
时间:2021-03-11  作者:刘鹏飞  新闻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王某女儿今年7岁,20204月的一天,王某的女儿在学校被同学撞倒后致头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未及时组织调查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虽调查但没有查清事故原因。”本案中,学校是否有责?王某是否可以向学校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女儿所在的学校未能在事发当天及时有效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固定相关证据,即使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相关调查、报警,但没能查清事故原因,未能找到直接撞倒王某女儿的同学,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责任态度也反映出学校的管理漏洞,对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人身安全问题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王某女儿遭受人身损害,王某可以请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可可姐提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首先应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但如果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确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以免除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要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足够的识别能力,很难对于遭受损害的原因和过程进行举证。另一方面,无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尚小,教育机构对其承担更重的保护职责,不能通过由无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方式,而应将举证责任置于教育机构一方。再次,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采取更为完善的安全措施来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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