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案例:小王与小红是“95”后,经过了二年异地恋之后,终于修成正果,二人开心地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二人在回家途中,妻子小红看见黄金首饰店内有一条漂亮的价值不菲的黄金项链,于是想让小王去买下来。而小王认为二人既然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就应该踏实过日子,与其买一条不能吃的“黄金项链”,还不如用买项链的钱去付房子首付,小红认为小王不重视自己,连一条项链都不肯买,而小王则埋怨小红不会过日子,浪费钱。为此二人争吵不下,小红一气之下,转身回到民政部门,申请解除与小王的婚姻关系,那两人的婚姻关系将何去何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通过冷静期间的设定,由当事人自行评判离婚的意愿是否真实强烈,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结离婚登记程序,那么在本案当中,小王与小红二人本来感情稳定,如果通过冷静的分析,通过时间延缓程序的启动,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以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