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人在共同债务中,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债务有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等。下面结合夫妻共同债务来解读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关于共同债务的两个亮点。
  亮点之一:在合同编中明确增加了债务加入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在婚姻家庭中表现为夫妻一方表示自愿与另一方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适用,审判实践中也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思路来进行裁判,此次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之二:在婚姻家庭编中确立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和事后追认原则,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视为个人借款,除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及事后追认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民法典》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和事后追认原则。夫妻一方通过事后追认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的民事行为。
  对于夫妻共债共签,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同的理解。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江苏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丈夫李某向时某借款4万元,妻子徐某在借条上以证明人身份签名,借款到期后因时某未能收回借款本息,时某遂向法院以李某、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李某、徐某夫妻在同一张借条上签名是否属于夫妻共债共签?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虽然李某、徐某在同一张借条上共同签名,形式上属于共债共签,但徐某在借条上注明其是证明人,徐某并无与其丈夫李某共同举债的合意,故不宜确定为夫妻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认定该借款为李某的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