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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1件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检察助力多彩贵州建设”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助力多彩贵州建设”典型案例。其中,由黔东南州台江县院办理的《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华污染环境案》入选。

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华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追诉漏犯 认罪认罚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东南某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为该县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余某华为该公司的负责人,为逃避监管,于2021年5月10日7时许,进入在线监测设备间将该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分析仪自动采样管拔出后,分别插入装有实验室标准水样的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2021年5月17日15时许,余某华再次以同样方式干扰采样监测时,被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某污水处理公司所排物其检测指标氨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发后,台江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该污水处理公司系台江县境内唯一的污水处理公司,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确保污水处理公司正常运转的意见,得到采纳。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审查,认为余某华实施自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虽然无人指使、也未集体协商,但其作为该污水处理公司的负责人,更换在线检测设备样本的行为应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且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所有,应依法追究该污水处理公司的刑事责任。台江县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污水处理公司、被告人余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判决作出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污水处理公司未执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应由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规定,针对台江县水务局怠于履职的情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针对环保部门在对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跟进,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该案系重点排污单位以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的方式排放氨氮等污染物污染生态环境的典型犯罪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审查起诉中严格论证,追诉遗漏的单位犯罪,确保执法司法不留死角。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用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一审 :黄俊保
二审 :陆昌兴
三审 :陆祖贵
编辑 :傅钰喻
供稿 |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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