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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工作的实证报告
时间:2018-11-13  作者:朱茜  新闻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目前检察机关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案件呈现持续上升趋势,随着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导入法治轨道的形势变化,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矛盾纠纷化解一项新的工作机制。第三方力量是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包括律师、社会专业人士、社区(村委)基层单位、自愿参与的基层群众等社会力量。一些信访矛盾纠纷息诉息访化解困难,如果能够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会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相对于检察机关、执法部门而言,社会第三方立场中立客观,地位超然,邀请第三方参与共同说理化解,比较容易让控告申诉人信服,比较易于化解矛盾纠纷,比较利于息诉息访。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围绕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机制进行了实证和探索。

  2017年3月14日黔东南州检察院收到王X、张XX,不服不立案申诉监督材料。经查王X、张XX系因举报XX县XX镇派出所副所长杨XX非法拘禁、滥用职权被通知不予立案不服,进行申诉。该案经过该县检察院反读部门两次调查,侦监部门复查,均认为杨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X、张XX对复查结果不服,多次到州、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法委等部门递交信访材料,要求查处杨XX滥用职权、违规执法行为。王X、张XX二人在上访过程中反应强烈,情绪激动,尤其是张XX表示如果处理不公,将要采取过激行为,要到省进京上访,同时,已经将案件情况等在互联网上发布。为此,州检察院启动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在州院侦监处认真审查的同时,州院控申处邀请律师协会派出的律师参与,通过由律师调阅卷宗、走访和律师评议会议等工作,形成律师答复意见。州院控申处组织XX县检察院、公安局办案人员,教育局负责人、X学校校长、社区负责人在县检察院进行公开答复,现场气氛一度紧张,随着答复过程在释法说理中有序推进,律师根据相关法律入理入情的解释,教育局负责人的说服表态,王X、张XX的情绪由急躁难耐到慢慢平复下来,有条件地接受了审查结果。

  又如:杨X海不服XX县检察院对杨X然因涉嫌过失死亡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向州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案的代理律师审查卷宗,听取了检察院相关意见后,拟写了《杨X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不起诉案律师意见书》,从“本案相关案情分析、检察机关不起诉是否合法的意见”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检察机关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建议委托人息诉,待发现新证据再申请公安机关重新启动侦查程序”的意见。同时,一起帮助做好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申诉人最终口头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自开展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以来,有州院、台江、丹寨、施秉、锦屏、凯里、三穗、天柱8个院建立了工作机制,设立了律师接待(窗口)室,2017年引导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案件41件, 化解16件。通过近两年的工作感触很深:

  一、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新时代的要求和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矛盾和问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原则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为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信访处置工作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高检院于2015年1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对检察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对法律程序已经穷尽、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仍坚持长期缠访闹访的控告人、申诉人,可探索邀请律师、学者以及基层群众等共同参与息诉化解工作,增强息诉化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支持度。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增强,老百姓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有了新的向往。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势在必行。为今天我国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引入第三方化解涉法涉诉纠纷提供了可能性。

  目前检察机关一些信访、缠访、极端无理信访等问题仍然凸显。部分控告申诉人针对同一事项,不断上访,片面认为只要重复信访、死缠烂打,就能引起注意,就能解决问题,消耗浪费司法资源。全州检察机关从2013-2017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398件,其中刑事案214件,民事案件446件占总数的47.2%;全州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和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同比上升。涉检信访案件总量升高,刑事监督类的控告申诉案件,民事申请监督类诉求和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益关系人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执行活动及相关执法行为的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因此,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改革方向,又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社会第三方参与检察机关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承担着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的工作。近年来国家法律从保障人权出发,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申诉权利,很多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以控告申诉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环节。在今天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关注度、敏感度、日益增加,尤其有的当事人不能理性反映诉求,对申诉结果期望过高,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无法达到救济目的时,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涌入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当案件数量激增,存量泛起,现有的人力司法资源只能是疲于应付,一方面案件堆积,另一方面控告申诉人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无心于工作和生活,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损害司法权威。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让检察权的运行更加透明,缓和控告申诉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让群众有一个平和的心态来解决问题。同时引入懂法知法的第三方如律师、或者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专家向控告申诉人解释案件涉及到的各种专业法律政策问题,做到释法明理,促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让来访人从心理上真正接受而不是被动或者被迫接受化解方案,进而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达到高效化解纠纷,甚至一劳永逸的效果。王X、张XX对举报XX县XX镇派出所副所长杨XX非法拘禁、滥用职权被通知不予立案,及复查结果不服,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不满,认为执法行为给自己名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不良影响。县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县公安局根据检察建议对XX派出所副所长杨XX执法过错行为,给予了行政处分;事后,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多次与王X、张XX见面,表达化解意愿;县政法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处理意见。王X、张XX均表示不服,保持情绪上的对峙,工作难度相当大。州检察院在复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监督决定时,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审查,从法律政策运用的正确合理性角度,共同做好思想工作。考虑到王X作为女教师被派出所使用手铐采取强制措施,情绪上难以接受,担心名誉上受损,于是邀请了王X、张XX两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以他们中立的立场,在做工作时能够站在控告申诉人的立场,从感情上理解安抚,弱化控告申诉人心里的抵抗情绪,与控告申诉人之间的沟通会更加顺畅,提出的解决方案更容易接受。

  在西方国家,纠纷解决模式倾向于司法模式,即问题基本依靠法律程序与司法的方式解决,解决矛盾纠纷很多情况都是引入律师参与。

  三、第三方参与整合了社会资源,提高矛盾化解率,降低成本。一方面,社会第三方主体范围广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律师、学者以及基层群众等,他们对基层群众当地情况以及控告申诉人的诉求比较了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的症结之所在,为检察机关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与检察机关相比较而言,社会第三方与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之间都没有厉害关系,不会偏袒,对当事人而言,对社会第三方不会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在处理“情”与“法”之间的冲突时,当事人更信任、依赖、乐于与社会第三方进行沟通和协调,这也能有效缓解司法机关与群众的对立情绪。中国传统社会习惯,当人们遇到纠纷时,通过熟人或者亲朋进行调解,往往能够达到化解纠纷结果。社会第三方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与司法机关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由于社会第三方和检察院、信访人均没有利害关系,社会第三方的参与,拓宽群众自主协商的空间,形成良性的沟通机制,并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参与司法和自愿服务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封闭性导致的弊端。第三方以相对独立、客观的视角进行分析判断,对控告申诉人进行说服、疏导等,促使控告申诉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有助于化解矛盾。此外,社会矛盾涉及方方面面,社会第三方深根与各行各业,广泛接触基层,了解民意,且有些社会第三方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他们不仅具有中立的身份,而且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有助于帮助控告申诉人更清楚的了解案情,了解政策法规,进行心理开导,引导当事人理性的解决纠纷,对矛盾纠纷的解决起着无可比拟的缓冲作用。杨X海不服XX县检察院对杨X然因涉嫌过失死亡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案,该案申诉人最终口头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的处理结果,代理律师帮助做好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成功做法和典型案例,足以说明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切实可行的,是值得积极探索和开辟化解信访矛盾的新路径。

  四、对规范社会第三方参与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思考

  检察机关引入第三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还在探索中,如何用好这个工作机制,应该对作统一的以下方面作统一完善的规范:

  1、第三方人员范围:社会第三方人员的范围可以是律协选定的律师,或者根据需要解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可以选择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社区干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群众代表等其他社会人士。广泛宣传加大第三方特别是律师参与的力度,可以借鉴安顺市的做法,发放律师参与预约接访告知书、律师代理控告申诉案件告知书,公示参与律师名册。

  2、第三方参与的范围:对涉检信访、刑事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以及其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等矛盾纠纷的决定(处理意见)的答复当事人不服,息诉息访工作困难,甚至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主动申请第三方参与的。

  3、第三方参与化解的程序: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应该有基本的程序,比如公开告知和集中化解,确定参加的人员,时间、地点,议程等。与公安、法院、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运行协调机制。

  4、第三方参与化解的形式: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的组织下,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按照公开透明,确保公正的原则,自主决定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案件审查。可以选择公开座谈、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公开宣告等方式。运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将第三人参与化解工作结合起来,上下两级院联动开展,节省资源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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