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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助推农村消防安全效果好
时间:2018-04-23  作者:王筑黔  新闻来源: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一场特殊的村民大会在从江县贯洞镇腊全村召开。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雷邦华到会,就承办的一起失火案宣布不起诉决定。该村村干和各村组村民代表20余人参加了会议。

  经审查。2018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从江县贯洞镇腊全村梁某某到属于自己的“定文”坡炼山,由于风大不能控制火情,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鉴定森林火灾面积为36.7亩,其中属于梁某某本人的萌发次生林(杉树林)29.4亩,属于贯洞镇宰专村梁某某等25户杉幼林793株,面积7.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失火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满70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雷邦华检察长讲解失火罪法律知识

 

  会上,县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雷邦华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按照该院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要求,从村民生产生活习惯的角度,详细解读了失火罪的构成和危害,告诫村民要注意消防安全,同时从农村用火、用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等方面提出了预防火灾的对策。

  70余岁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说:“感谢检察院给我机会,不起诉我,希望大家不要学我。”到会村干和村民代表一致认可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并表示:今天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今后会更加注意用火安全。

  据悉,近年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工作理念,以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为载体,通过到案发地或邀请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方式,扎实开展了法律教育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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