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发石材
2014年,锦屏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先后两次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但该县环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2015年12月18日,锦屏县检察院以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年1月13日,福泉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的首例宣判胜诉案件。2017年1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5个指导性案例之一,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黔东南经验。